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19﹞5号)

当事人: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塘滩路56号二楼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4068D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参与“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A类(项目编号:LHQCG2018016417)”招投标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王学伟《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经核实,上述证书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发证机关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

  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本机关向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华财书﹝2019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函》,经研究,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90297.04;

  2.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龙华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深圳市龙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万民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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