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世凡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浩盛隆时尚创意园 A 栋 4 楼
被投诉人 1: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心
地址:龙华区梅陇路国鸿大厦 4 楼
被投诉人 2:龙华区政务服务局
地址:龙华区梅陇路国鸿大厦 2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华区政务服务局工作人员制服采购项目”(招标编号:LHQCG2018016345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本项目评审最终得分为 56.8667 分,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基本按照标书要求响应,但该部分评分偏低,评标过程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认为:原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文件和质疑函中所述内容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评审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进行,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主观情形,”质疑已答复。鉴于本项目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且没有提供新的理由及证据,故本次投诉事项没有新的补充意见。
(二)被投诉人龙华区政务服务局答复认为: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指派了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服装采购单位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单位代表评标标准与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经查阅项目招投标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了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基本按照标书要求响应,但该部分评分偏低,评标过程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
(二)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中技术规格偏离部分,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第2 项“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和提供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和检测报告进行打分,每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达到一等品标准的得满分(响应为“无偏离”);每有一项技术参数未达到一等品但达到合格标准的,扣 5%分,扣完为止(响应为“合格”);每有一项技术参数未达到一等品且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响应为“负偏离”),扣 20%分,扣完为止;接受“正偏离“但不加分。未按要求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同时,该项权重为 25 分。
(三)检验报告核实情况
本机关进一步核实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与招标技术要求表中对应招标考核指标进行对比,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情况按评审要求扣分的达 20 项以上。例如:招标技术要求甲醛含量及 pH 值均需符合 GB18401-2010 的考核指标,而检验报告编号:WT184071262、WT184071263、WT184071265、WT184071259、WT184071256、WT184071258、WT184079958 中甲醛含量及 pH 值均不符合考核指标规定;检验报告编号:WT184080401、WT184079961、WT184071269、WT184071256、WT184071263 中,单项结论有七个显示“符合”。根据评分准则,以上情形均需扣5%进行计分。由于总权重为 25 分,需扣分项已达 20 项以上,故该评分项评审结果为不得分。
综上,本项目技术规格偏离情况的评审不存在不合规、不公平的情形。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18 年 9 月 30 日
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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