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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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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民运营系统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参加了罗湖区城管局“罗湖公共自行车二期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4032697)的投标。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罗湖区公共自行车二期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4032697)招标期间,你公司项目授权代表人赖永福与投标供应商佛山市顺德区天轴车料有限公司项目授权代表人曹超均由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采购金额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12365104.63*30‰=370953.14元)。
 
    二、取消参加深圳市及深圳市辖区内政府采购资格。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 1008 号深圳市罗湖管理中心大厦 26 楼  邮编:518000)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组织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不再予以受理。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5年3月6日
 
 
 
(联系人:刘妍,联系电话:2541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