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集团业务收费标准

  按照《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方案》(深府〔2020〕39号)关于“分类经营”的精神,深圳交易集团现对采购市、区属国企及集体企业的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资源性资产租赁、产权交易及增资等相关业务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采购业务

集团承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按照发改部门“以事定费”方案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另行印发)。集团其他采购业务(包括国企采购集体企业采购及民营企业等其他采购)按照深圳阳光采购平台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1.平台交易类业务

交易服务

收费标准

缴纳人

电子交易服务

1、按年收取:5000元/年(不区分项目类型);

2、按项目收取:以项目每标段(包)中标价为基数

预算金额≤100万,200元/每标段(包);

100万<预算金额≤500万,500元/每标段(包);

500万<预算金额≤1000万,800元/每标段(包);

预算金额>1000万,1000元/每标段(包)。

供应商

平台

交易

服务

以项目包(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1)按中标价的1‰收取。

(2)单个项目包(标段)最低收费8000元,最高收费20万元。

委托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人支付

备注:1.仅发布公告、公示免费;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或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

3.对于预选招标项目:①若后续预选采购项下的子项目不再进入平台交易的,按中标价的预算上限金额/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计取费用,如无预算上限/无法确定支付上限金额的,则预选项目按照2万/每标段(包)收取;②若后续预选采购项下的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的,则预选采购项目不收费,后续子项目按照标段(包)为单位,按上述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4.以单一来源方式成交的项目,平台交易服务费下浮70%,单个项目每标段(包)最低收费2400元,最高收费6万元。

5.采购失败的项目,不收取平台交易服务费。

 

2.采购代理类(附加服务)业务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下标准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采购代理服务

中标金额

货物

采购

服务

采购

工程

采购

缴纳人

采购

代理

(附加服务)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委托人或中标(成交)人支付

100万元(含)-500万元

1.1%

0.8%

0.7%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含)-1亿元

0.25%

0.1%

0.2%

1亿元(含)-5亿元

0.05%

0.05%

0.05%

5亿元(含)-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亿元(含)-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亿元(含)-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含)以上

0.004%

0.004%

0.004%

备注:1.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8000元;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或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

3.集团及所属企业承接代理服务(附加服务)的项目,免收平台交易服务费。  

4.承接以下业务,按此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②自行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按此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二、市、区属国企及集体企业土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业务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人民币)

计费基数 (经评估的投资金额)

计费费率

备注

项目合作方

1亿元以下部分含)

10万元

经评估的投资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方式向项目合作方收取单宗项目最高收费149万元

1亿元<投资金额≤5亿元部分

0.1%

5亿元<投资金额≤25亿元部分

0.05%

超过25亿元部分

不收费

项目委托方

0(不收取服务费)

 

三、市、区属国企及集体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业务

收费对象

业务情形

收费标准

承租方

原承租人以协议方式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成交

3000元

其他方式

首年月租金*0.5

招租方

0(不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