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9月27日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龙城高中职工夏装校服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2028905),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深国税证税(2012)第16944号纳税证明与深地税罗证[2012]00006766号纳税证明为虚假材料。你公司上述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处以禁止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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