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福财罚[2013] 3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鹏益花园51710

经查实,你单位在201117参加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局委托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福田区体育公园大运会配套工程中的体育馆、训练馆特殊灯光照明工程”项目(编号FTCG2010027153)项目采购活动中,通过篡改招标文件所列明工程量的方式,提供了低于真实报价意图的投标总价,以谋取更为有利的价格评分。你单位的虚假报价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21226向你单位发出了《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深福财告[2012] 1号),并收到了你单位的《关于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但鉴于你单位认识错误态度诚恳,我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