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福财罚[2013]2


当事人:广州和谐乐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8

    经查实,2012118,在福田区外国语学校委托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福田区外国语学校学生乐团乐器采购(FTCG2012028985)”项目(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你单位的投标代表人为彭婵娟,深圳市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另一投标人。经调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向我局提供了深圳市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该清单证明彭婵娟为深圳市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你单位委托本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彭婵娟作为你单位投标代表,并且委托深圳市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提供演奏样品。这种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317向你单位发出了《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深福财告[2013] 1),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两年内禁止你单位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计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福田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福田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需到福田区财政局开具,联系人:陈旭初,联系电话:0755-8291839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