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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天景农产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罗财书﹝2016﹞9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参加了“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预选供应商库增补采购项目(B 包)(项目编号:LHCG2015073328)”的投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本项目为预选供应商库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三、项目商务要求”中投标价为1元的约定,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罗湖区政府采购活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