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圳市城市轨道近期建设线路交通详细规划A包(轨道18、20、21、33号线)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26150000 | |||||||||||||||||||||||||||||||||||||||||||||||||||||||||||||||||||||||||||||||||||||||||||||||||||||||||||||||||||||||||||||||||||||||||||||||||||||||||||||||||||||||||||||||
项目背景 |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深圳面临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全球一流城市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轨道交通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目前,我市轨道四期建设规划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至2020年轨道四期项目建成通车后,我市将形成15条线路、总长约580km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轨道交通对加快特区一体化进程、缓解我市主要交通走廊交通拥堵、促进城市重点片区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轨道四期建设规划批复规模以及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总体规模相对较小,不能有效支撑城市发展。为了引领外围中心发展,落实城总规多中心组团式空间构想,加强重点产业片区、城市更新地区的轨道交通建设,支撑城市高强度开发,同时加快跨关轨道交通和外围中心第二圈层联系,缓解高峰交通拥堵,亟需加强我市市域快线建设,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出开展轨道18、20、21、33号线交通详细规划。 根据《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2016-2035)》,为了加强外围中心与组团中心之间的快速联系,构筑了“七放射、一半环”的市域快线网络结构,其中“一半环”为轨道18号线。轨道18号为半环线,有效的串联了市域快线6、11、13、14、20、21、22号线,是市域快线网络的重要部分。轨道18号线全长63.1公里,起于轨道8号线盐田路站,向北经平湖枢纽、龙华、光明等片区,至宝安海山田园片区,在完善片区轨道网络、促进外围中心组团融合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市为加快落实“西部优化战略”,积极推动城市空间联动,加快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实施进程,促进城市重点地区开发建设,规划轨道20号线联系大空港市级中心和福田中心区,线路途经机场北片区、宝安中心区、南山高新区等片区。轨道20号线全长47.4公里,作为西部发展轴上的一条快速轨道线路,对提升中心城区至机场枢纽快捷性、强化宝安轴向轨道通行能力、加快特区一体化及推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进程意义重大。 全市为加快落实“东进战略”,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深莞惠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城市重点地区开发建设,规划联系前海南山主中心区至龙岗副中心的轨道21号线。轨道21号线全长62.7公里,作为深圳东部发展轴上的一条快速轨道线路,对完善全市轨道线网骨干架构、支撑城市重点片区发展、缓解深圳南山-龙华-龙岗轴向交通压力以及促进龙岗中心区跨越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轨道33号线全长68.3公里,承担深圳向东辐射惠州,向西跨江辐射中山、南沙功能,同时在深圳市内承担城市东西向快速联系功能,兼顾东部地区机场快线功能,对加快实现东部地区与机场、火车站等对外枢纽快速联系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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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1.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 投标人必须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3. 近三年内无政府失信记录(由采购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 投标人投标期间不在诉讼期;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允许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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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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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 项目背景 为了引领外围中心发展,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多中心组团式空间结构,加强重点产业片区、城市更新地区的轨道交通建设,支撑城市高强度开发,同时加快跨关轨道交通和外围中心第二圈层联系,缓解高峰交通拥堵,亟需加强我市市域快线建设,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提出开展轨道18、20、21、33号线轨道交通详细规划。 轨道18号线全长63.1公里,起于轨道8号线盐田路站,向北经平湖枢纽、龙华、光明等片区,至宝安海山田园片区,在完善片区轨道网络、促进外围中心组团融合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0号线全长47.4公里,作为西部发展轴上的一条快速轨道线路,对提升中心城区至机场枢纽快捷性、强化宝安轴向轨道通行能力、加快特区一体化及推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进程意义重大。 轨道21号线全长62.7公里,作为深圳东部发展轴上的一条快速轨道线路,对完善全市轨道线网骨干架构、支撑城市重点片区发展、缓解深圳南山-龙华-龙岗轴向交通压力以及促进龙岗中心区跨越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轨道33号线全长68.3公里,承担深圳向东辐射惠州,向西跨江辐射中山、南沙功能,同时在深圳市内承担城市东西向快速联系功能,兼顾东部地区机场快线功能,对加快实现东部地区与机场、火车站等对外枢纽快速联系意义重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口规模急速膨胀、交通需求快速增长,亟需轨道交通的建设加以支持,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也在编制当中。因此有必要尽快启动轨道18、20、21、33号线的前期研究工作,为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提供工作基础和技术支持。 (二) 研究范围 本项目的研究范围为深圳轨道交通18、20、21、33号线沿线走廊及沿线相关片区。 (三) 工作目标 本项目主要目标如下: (1)稳定轨道交通18、20、21、33号线线站位、车辆基地用地,为规划部门的用地控制、预留及后续相关审批提供规划依据,为下一阶段其他相关规划的调整和编制提供技术参考。 (2)为深圳市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线站位方案)提供规划依据,为相关线路下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提供规划指导和依据。 (3)协调轨道沿线各类设施,避免轨道建设与沿线各种建筑和市政设施发生冲突。 (四) 项目依据及参考标准 1.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在编); 2. 《深圳市综合交通2030发展策略》; 3. 《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2035)》; 4. 《深圳市轨道交通五期建设规划(2020-2025)》(在编); 5. 沿线城市分区规划、法定图则、重点片区城市设计、交通市政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6.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7. 其他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等。 (五) 项目技术要求 1. 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轨道18、20、21、33号线实际情况,本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沿线规划资料解读 ①城市规划资料解读:搜集、整理沿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组团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城市更新资料,厘清线路沿线现状及规划情况; ②交通规划资料解读:主要是对沿线的各种总体交通规划、组团分区交通规划、道路详细规划等资料进行整理。 (2)轨道线站位方案及敷设方式 ①线站位方案:除分析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景观影响因素外,加强工程与施工因素对线站位影响的分析,主要包括敷设方式、换乘方案、车场及出入段线布置、与道路及大型市政设施协调等因素; ②线路平面、纵断面方案:研究轨道线路平面和纵断面线型方案,得出全线总体推荐方案。 (3)车站功能定位 ①车站用地现状评估及规划解析:对沿线片区建设现状、建筑状况、沿线腹地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意向进行调研,以车站800米腹地为基本单位,推断车站现状及已有规划覆盖人口情况; ②车站功能定位:综合考虑车站的城市功能和交通功能,以指导车站周边的开发建设为原则,确定车站功能分级体系;再根据各个车站的特点,确定车站的功能定位。 (4)车站客流预测 ①车站客流量及分布预测:根据车站所覆盖的规划居住和就业岗位规模,预测各轨道车站的集散客流量及分布; ②车站接驳设施规模预测:根据车站的接驳范围分析,确定各车站的公交、自行车等交通接驳客流量。 (5)换乘结点规划 ①换乘方式分析:提出换乘车站的总体规划原则,分析各种换乘方式的特点及适用性; ②换乘结点分布及换乘方案:全线换乘结点的分布和类型,通过多方案比选,确定各换乘结点的换乘方案。 (6)车站布局及规划 ①车站规模及形式:根据客流预测,确定车站设施规模,选定合理的车站平面、竖向布局形式; ②车站出入口布局规划:根据车站周边用地条件,提出车站出入口的布局方案。 (7)车站交通接驳设施规划 ①车站核心区人行系统规划:根据车站接驳客流量及其分布特征,分析步行和自行车设施规模,进行设施布局和用地规划; ②常规公交接驳规划:根据各车站常规公交接驳的覆盖范围,确定需设置公交场站的车站及其规模,落实用地并进行设施布局规划; ③小汽车及出租车接驳规划:根据各车站的区位特征及周边用地条件,确定需设置小汽车或出租车接驳设施的车站,分析接驳设施规模,落实用地并进行设施布局规划。 (8)轨道车辆基地规划选址及用地控制规划 ①车辆基地选址规划:参考上层次规划的结论,从资源共享和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分析轨道沿线可能的选址用地情况,经过多方案比选,提出选址建议; ②车辆基地用地控制规划:协调车辆基地及出入段线布局与车场周边用地规划、相关道路市政设施关系,确保车辆基地用地的可实施性,并对车辆基地用地预控提出建议。 (9)沿线相关用地及交通市政规划协调建议 ①沿线相关用地规划调整建议:对轨道线路沿线、车站、车辆基地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更新、相关规划管理政策提出调整建议; ②沿线相关交通市政设施协调建议:对轨道线路沿线、车站、车辆基地所涉及或影响的道路、桥梁,各类市政管线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协调并提出相关实施建议; ③近期实施规划建议:提出与轨道建设需要同步实施各类交通配套设施实施建议。 2. 技术要求 (1)项目成果要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研究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交通发展及其它必要的相关信息和基础资料; (3)研究工作开展之前应针对研究内容描述对项目的理解和要求的认识,剖析项目的难点和重点,制定完成研究任务的相应对策; (4)研究工作应遵循思路开阔、方法科学、手段先进、观点明确、结论可操作性强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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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一) 项目服务要求 1. 售后服务内容 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规划咨询、规划协调和项目审查等技术支持。 2. 售后服务要求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2)安排专人负责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经采购人同意; (3)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售后服务。 3. 售后服务期限 本项目最后成果提交采购人后即进入售后服务期,要求由中标单位提供轨道交通18、20、21、33号线的动态技术支持和服务(服务至轨道交通18、20、21、33号线动工)。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售后服务,采购人有权将乙方列入政府采购中心的失信黑名单。 (二) 投标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可参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1999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与设计编制内容、深度与收费标准暂行办法》制定; 2. 投标方应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清单(含报价依据及其详细计算过程等); 3. 投标方报价包括本次研究课题的考察调研费、研究人员费用、成果制作和材料损耗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4. 投标方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5. 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原则上投标人投标报价降幅不得低于财政批复价格的 20%(如财委批复为100万,当报价低于80万时,即报价降幅大于20%),否则将视为有风险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6. 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三) 项目管理要求 1. 组织实施要求 为确保本次项目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有力,投标方应成立项目组,按采购单位要求完成研究成果。 2. 项目服务期限要求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24个月内完成,按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考核任务。 3. 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1)投标方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其职称、学位、获奖、资历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 (2)中标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如不经采购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则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4. 项目验收要求 (1)投标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对项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按时、高质量提供各阶段规划成果。若提交各阶段成果的时间和质量发生1次不能满足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30%;若提交成果的时间和质量发生两次不能满足采购单位要求,则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项目研究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word格式)、规划图纸(JPG、dwg格式)和汇报系统(PPT格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应获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业务会审查通过。 5. 项目付款要求 项目按合同相关规定共分五期付款。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5%;中标方提交初期成果并获审查通过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中标方提交中期成果并获审查通过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5%;中标方提交送审成果并获审查通过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在中标方提交通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业务会审查的最终成果并完成归档验收手续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详细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6. 项目其它要求 (1)投标方应确保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信息真实、有效。 (2)本次规划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评价标准等均需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 (3)本次规划提交的成果应在文本上标注承接单位名称、研究人员名单。成果文件需不迟于采购单位指定的成果文件提交时间。 (4)采购单位有权公开展示本次研究成果,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其成果。 (5)本次规划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采购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6)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优化、调整和修改。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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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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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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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深圳市轨道近期建设线路交通详细规划(一)-1228.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