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菲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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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菲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菲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0310日,参加了由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设备(招标编号:SZYM2010-G0005)”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超导可视人流专用窥器为磁吸式,宫腔镜水平分辨率≥1100线。评标专家经过复议认为你公司所投产品:1.超导可视人流专用窥器为非磁吸式,但投标文件中响应为磁吸式;2.宫腔镜水平分辨率达不到1100线,但投标文件中响应为1100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标无效,我委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禁止一年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采购活动的处罚,并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书。

 

抄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