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东美实业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龙财〔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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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美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龙岗区平湖街道中心小学教师服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0021189)中,提供的编号为2007-DM-0092009-DM-268与深圳市实验学校签订的购销合同系伪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以六个月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投标的处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市财政委员会   区政府采购中心。 

龙岗区财政局人秘科  20105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