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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吉西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参加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音乐厅文化产业场地招标”(项目编号:SZCG2009018528)的公开招标活动。经项目评委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已于11月23日发出中标公告。2010年1月5日,你单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深圳音乐厅发出《关于深圳市音乐文化场地中标放弃的通知》,要求放弃中标资格,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委于2010年3月4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0]21号),你公司已于3月10日签收,至3月18日未提出申诉,已放弃申诉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第六十、六十二、第七十四和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你公司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予以公告。处罚起算日期为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书。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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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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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秘书处 2010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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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