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顶佳雨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顶佳雨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委对你公司处以三年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没收保证金。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书。
二○一○年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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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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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秘书处 |
(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