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顶佳雨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顶佳雨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91217,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圳市雨伞采购”项目。经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及我委调查了解,你公司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上的条形码数字与深圳市尚德雨具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欣之洋伞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系伪造)的相同。且你公司的法人委托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和深圳市尚德雨具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人相同。根本不存在的两家公司与你公司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该项目共有且只有三家投标,且你公司报价最低。你公司的标书与另外两家伪造的公司的标书制作格式和内容基本雷同。综上,你公司涉嫌围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委对你公司处以三年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没收保证金。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书。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秘书处        2010年3月23印发

           (印7份)